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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制度体系 让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2020年04月06日 15:19  点击:[]

  “您好,现告知您,来信反映的企业招投标不规范等相关问题已交由承办部门核实,感谢您的来信。”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对该区某国企招投标问题的实名举报信,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他们立即受理、分流、转办,并在收到检举控告当日下午3时,对实名举报人进行收件告知。

  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准绳,各地纪委监委做好涉疫信访举报的受理处置。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建立涉疫信访举报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相关问题及时查办处置到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建立涉疫信访举报督办机制,跟踪办理进度和结果。广东省纪委监委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对网络举报件专人负责、即收即办。

  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确保依规依纪依法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权,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监委组建两年来,贯彻党中央部署,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脚步坚实有力。

  2018年12月,中办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使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2019年7月,经党中央审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规则》着重强调纪法贯通,《规定》着重强调法法衔接,把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求具体落实到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发挥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作用。

  从监察法这个反腐败基本法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再到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规范不断细化。

  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2019年10月,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两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筹有序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起草制定《纪检监察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围绕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办案安全、案件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不断提升,还体现在对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更高要求上。

  2019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严防纪检监察干部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为纪检监察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规范履职划定“红线”。

  各级纪委监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将执纪执法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既为纪检监察干部架起“高压线”,也建起了“防火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相继出台《自治区纪检监察干部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等多项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有力指导和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随着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增强,确保了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逐步提高。

  “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依法履行制定监察法规职权,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今年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各级纪委监委要贯彻落实好四次全会精神,不断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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