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突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派驻机构改革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实践中,派驻机构要深刻认识派驻监督的重要性,找准派驻监督的职能定位,科学把握派驻监督特点和规律,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监督优势,推动派驻监督高质量发展,持续释放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效能。
把握“上与下”的关系。派驻监督是纪委监委监督的延伸,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派驻机构要带头强化政治意识、严守政治规矩,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事项及时报告、重点工作定期报告、重大问题如实报告,确保政治方向不偏、工作程序合规、具体措施管用。要以“案无积卷、事不过夜”态度,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和监督事项压茬推进、督促办理、跟踪问效。在收到派出机关提供有关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以及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后,派驻机构要及时开展政治生态研判,对驻在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精准政治画像,完整、准确、全面、细致掌握监督对象情况,为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提供有的放矢的监督抓手。派驻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派出机关相关部门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派驻机构要加强同派出机关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主动对接业务工作、认真接受领导指导,定期汇报工作、及时征求意见,不断加强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把握“条与块”的关系。派驻机构属于派出机关“条”上的部门,而驻在单位则属于党委政府“块”上的单位,理顺“条与块”的关系,是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履行主体责任;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派驻机构同时也要充分履行协助职责,推动“两个责任”贯通协同、同向发力。以加强审计机关的派驻监督为例,审计机关党委(党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就更容易当好参谋助手,更好协助审计机关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审计在反腐治乱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
把握“督与查”的关系。督就是日常监督,查就是查办案件,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辩证统一,既要防止在工作摆布上“重办案轻监督”,也要防止在监督环节上“重查办轻治理”。离开日常监督,查办案件就成了无源之水;离开查办案件,日常监督就成了没长牙的老虎,查办案件是最有力的监督、最有效的震慑。一方面,派驻机构要切实发挥好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监督优势,敢于善于加强对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旗帜鲜明指出“关键少数”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筑牢政治忠诚、忠实履职尽责、严守纪律作风,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通过“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牢固树立“案件查办是最直接最有力最有效的监督”意识,坚持关口前移,继续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紧盯关键环节权力运行,加大对违法乱纪者的查办力度,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严查诬告陷害行为,促进驻在单位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驻在单位整体既有秩序又有活力。
把握“前与后”的关系。办案绝不是仅仅查处几个人、几件事,而是要站位政治和全局,着力发现和解决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派驻机构既要注重做好查办案件文章,更要注重做好案后治理文章。要抓整体抓全面,统筹兼顾推动“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加强纪律教育、定期开展警示教育,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协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延伸学习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同时做好典型案例通报和纪法轮训工作,建立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督促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积极宣传审计系统廉洁理念、廉洁典型,持续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涵养风清气正良好生态。要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注重将查办案件成效转化为治理势能,规范纪检监察建议的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推动加强机制建设、系统监管和内部治理,在服务发展、推动改革、化解风险等方面取得更多全局性、制度性成果。(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王立军)